吉林省佛教协会请假及述职管理制度发表时间:2021-01-15 13:16 吉林省佛教协会请假及述职管理制度 为确保吉林省佛教协会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运转,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管理 第一条 驻会工作人员、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外出、请假适用本请假制度。 第二条 请假报批程序: (一)驻会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因公、因私出国出境需向秘书长书面请假;秘书长、副会长因公、因私出国出境需向会长书面请假,并按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备,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驻会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因事外出到外省一周以上(含7天),需提前3天向秘书长书面告知;秘书长、副会长因事外出到外省一周以上(含7天),需提前3天向会长书面告知。 (三)上级部门主办,由吉林省佛教协会协调落实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或活动,本人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或活动主办方请假,同时向省佛教协会报备。 (四)吉林省佛教协会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本人不能参加的,驻会工作人员、副秘书长需向秘书长请假;秘书长、副会长需向会长请假。 第三条 外出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如行程变化,应及时告知省佛教协会。 第四条 严格遵守外出请假纪律。未经批准擅自缺席上级部门和省佛教协会主办的会议或活动,或者一届之中无正当理由请假三次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批评教育、通报处理,仍无改善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劝其请辞,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外出超假不归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批评教育、通报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外出学习考察、交流、参加活动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意安全,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省佛教协会驻会人员认真做好考勤记录。考勤情况要在省佛教协会相关会议上通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述职管理 第一条 驻会工作人员,副秘书长以上人员,适用于本述职制度。 第二条 述职周期为年度,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 第三条 驻会工作人员向驻会领导述职;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述职;秘书长、副会长向会长述职。 第四条 述职以书面报告及当面汇报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述职管理制度。未经批准逾期未述职,或者一届之中无正当理由未述职两次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批评教育、通报处理,仍无改善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劝其请辞,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佛教协会驻会人员认真做好述职记录。述职情况要在省佛教协会相关会议上通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