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 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1-01-15 14:45

吉林省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

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我省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工作如法如律,促进吉林省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和《吉林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吉林省佛教协会是本省汉传佛教寺院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传戒寺院是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各市(州)佛教协会应担任传戒法会的协办单位。

第二条 原则上,我会一年只能向中国佛教协会申请主办一次传戒法会。

第三条 新戒人数每期在350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二座寺院,每寺不得超过350人。

第四条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受戒制度,传授本法尼戒应在尼众寺院进行。

第五条 受戒人员应以我省佛教活动场所的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

第六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不得举办与传戒法会无关的其他活动。戒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 传戒仪轨中烫香疤的习俗,应予废止。

第八条 寺院提交传戒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汉传佛教寺院;

(二)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备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结夏安居、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

(四)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350名戒子需用,戒坛的设立与布置,须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五)同期传授二部僧戒应有二座寺院作为传戒场所,分别为男众寺院和尼众寺院。

第九条 申请举办传戒法会的程序:

(一)由拟传戒寺院向所在地县(区)级佛教协会或市(州)级佛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佛教协会在收到拟传戒寺院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书面告知拟传戒寺院;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向拟传戒寺院所在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所在地佛教协会在收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向拟传戒寺院所在地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五)所在地佛教协会在收到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

(六)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传戒资格审核;

(七)我会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召开会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书面告知所在地佛教协会;作出同意决定的,报请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批准;

(八)我会在收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批复文件后,向中国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九)在未得到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前,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有关的新闻或公告;在得到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后,我会作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会及时在我会官方自媒体平台或网站发布公告,传戒寺院或所在地佛教协会不得在我会发布官方公告前私自发布有关公告;

(十)拟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三师七证及开堂、陪堂名单与简历等材料,由我会提前半年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

第十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信仰纯正,法相庄严,身心健康;

(三)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

(四)通达经律,能开导后学;

(五)三师戒腊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证戒腊十夏以上(尼尊证十二夏以上)。三师在初、二、三坛请戒正授之时,七证在二坛正授之时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一条 传戒十师的推荐程序:

(一)三师七证由传戒寺院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交推荐书;

(二)所在地佛教协会在收到传戒寺院提交的推荐书后,应对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与传戒寺院协商整改;作出同意决定的,应书面征求所在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在收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意见后,应书面征求所在地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四)所在地佛教协会在收到所在地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意见后,应上报我会,书面征求我会意见;

(五)我会在收到所在地佛教协会、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意见后,对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结束后,召开会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与所在地佛教协会协商整改;作出同意决定的,书面征求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意见;

(六)我会在收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同意意见后,报请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七)礼请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法师担任传戒十师的,须由我会报请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同意后,上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开堂、陪堂的具备条件和推荐程序:

(一)开堂、陪堂等引礼师必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戒行清净,通达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堪为大众师表,身心健康,有组织办事能力;

(二)开堂戒腊十夏以上(尼开堂戒腊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七夏以上);

(三)开堂、陪堂等引礼师的推荐,由传戒寺院和所在地佛教协会进行协商认定,由所在地佛教协会书面向我会报备。

第十三条 戒期工作:

(一)受戒人员进堂前,传戒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应配合我会做好受戒人员审核登记工作,填写《新戒统计表》,整理好相关数据和电子文档;

(二)传戒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应配合我会联系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新戒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否涉嫌犯罪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传戒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应配合我会对新戒进行面试,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四)传戒寺院应在戒期内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撰写传戒法会相关工作的情况与经验,并于戒期结束后10日内向我会报送传戒法会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人士来我省求戒的程序:

(一)须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持本人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直接向我会提出受戒申请;

(三)经我会审核同意后,报请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批准;

(四)我会在收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的批复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传戒寺院方可接收。

第十五条 处罚规定:

(一)擅自举行传戒活动的,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为无效,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全省通报;

(二)未经本会报请中国佛教协会批准的超出名额,不发戒牒;

(三)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擅自印发戒牒的,所发戒牒无效,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全省通报;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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