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 管理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21-01-15 14:46 吉林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 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省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的相关要求和《吉林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资格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认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我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罢免最终由吉林省佛教协会审核决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三条 我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已申领教职人员证书),并在本省汉传佛教寺院常住2年以上; (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德才兼备,有较高威望; (四)年龄 35 岁以上,戒腊十夏以上;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六)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住持的产生以民主协商、选贤任能为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由该寺前任住持或该寺民主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佛教协会提出人选。暂未成立县(区)级佛教协会的地区,应向市(州)佛教协会报请;暂未成立市(州)级佛教协会的地区,应向我会报请。 (二)当地佛教协会收到请示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结束后,视不同情况,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于该寺前任住持或该寺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推选;作出同意决定的,应提交该寺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须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该寺民主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报请当地佛教协会; (四)该寺民主管理组织在报请当地佛教协会时,须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并于“拟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栏签章并注明意见和日期;同时提交该寺民主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书面说明、拟任职住持人选的户籍证明(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面与反面)复印件、戒牒复印件、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此前在其他寺院担任住持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注销备案证明。 (五)当地佛教协会收到请示后,应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中“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意见”栏签章并注明意见和日期,书面告知该寺民主管理组织。 (六)该寺民主管理组织应于收到当地佛教协会书面同意意见后,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报请所在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该寺民主管理组织在收到当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意见后,方可礼请新任住持。 (八)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逐级报请我会;我会在收到请示后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结束后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书面告知所在地佛教协会;作出同意决定的,报请中国佛教协会审批;我会在收到中国佛教协会的同意意见后,书面告知该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当地佛教协会在收到我会转发中国佛教协会书面同意意见的通知后,方可指导该寺院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履行任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关于住持的任期与年龄: (一)住持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二)住持连选连任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已连选3届确需继续担任住持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须逐级报请我会审查同意;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还应由我会报请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四)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新一届寺院住持。 第六条 关于住持兼任的情况: (一)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 (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但只能兼任一所寺院的住持。 第七条 关于跨省任职住持的情况: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寺院住持,应当由拟任用该住持的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书面征求所在地佛教协会意见(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内容提交材料); (二)当地佛教协会收到该寺院书面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该寺; (三)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应于收到当地佛教协会书面同意意见后,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报请所在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四)当地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逐级报请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五)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会在征求该拟任住持原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八条 住持应自觉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两序大众、佛教协会的监督。 第九条 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教规制度的; (三)散布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寺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寺院财产的。 第十条 劝诫决定的程序: (一)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 (二)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在作出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十一条 撤销职务的程序: (一)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 (二)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在作出决定后,逐级上报我会审查;各级佛教协会应于收到请示后,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我会在收到各市(州)佛教协会的请示后,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市(州)佛教协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该住持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四)对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应由我会报请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由该住持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五)各级佛教协会对住持人选作出任免惩处决定前,应征求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住持本人提出辞职的程序: (一)应当经该住持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 (二)该住持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向原备案的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当地佛教协会报备; (三)当地佛教协会应于收到报备后,逐级上报我会备案; (四)注销备案由该住持原备案的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我省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负责人资格应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认定,负责人资格罢免最终由各市(州)级佛教协会审核决定;暂未成立市(州)级佛教协会的,负责人资格罢免最终由吉林省佛教协会审核决定;我省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负责人资格的认定与罢免的程序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各级佛教协会对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负责人作出任免惩处决定前,应征求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