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汉传佛教教职人员 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1-01-15 14:47

吉林省汉传佛教教职人员

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省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吉林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省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资格由吉林省佛教协会认定,由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条 申请认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圆具三坛大戒,持有中国佛教协会颁发的戒牒,并在我省佛教活动场所常住1年以上;

(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四)年龄在 20 岁以上,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三条 申领教职人员证书的程序:

(一)真实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供1寸着大褂彩色白底免冠登记照(近照)、户籍证明(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面与反面)复印件和戒牒复印件;

(二)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所在佛教活动场所签章后,逐级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州)佛教协会审查;暂未成立县(区)级佛教协会的,可直接上报市(州)佛教协会审查;暂未成立市(州)级佛教协会的,可直接上报我会审查;

(三)各级佛教协会收到认定申请后,根据《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资格;

(四)各级佛教协会在审查申请人认定资格后,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中“宗教团体认定意见栏”写明认定情况,从左向右依次签章并注明日期,报送上级佛教协会审查;

(五)我会在收到各市(州)佛教协会报送的认定材料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资格;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书面通知各市(州)佛教协会;作出同意决定的,签章后报送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申请备案;

(六)我会在收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书面答复后,对不同意备案的,书面通知各市(州)佛教协会;对已经完成备案手续的,制作教职人员证书;

(七)教职人员证书的颁发,由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直接联系申请人本人;申请人在收到领取证书的通知后,到我会办公室领取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领取证书时应填写《吉林省佛教教职人员证书领取确认单》;

(八)为方便各市(州)佛教协会及时备案、管理本辖区内的教职人员,我会会在申请人领取教职人员证书后,书面告知各市(州)佛教协会其辖区内教职人员领取证书的基本情况;

(九)为方便申请人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各市(州)佛教协会应在收到我会关于教职人员领取证书情况的书面告知后,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

第四条 本会驻会教职人员申领证书的程序:

(一)真实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供1寸着大褂彩色白底免冠登记照(近照)、户籍证明(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面与反面)复印件和戒牒复印件;

(二)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报送我会办公室审查;

(三)我会收到申请人报送的认定材料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资格;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同意决定的,于签章后报送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申请备案;

(四)我会在收到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书面答复后,对不同意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已经完成备案手续的,制作教职人员证书;

(五)申请人在收到领取证书的通知后,应到我会办公室领取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领取证书时应填写《吉林省佛教教职人员证书领取确认单》。

第五条 教职人员证书的有效期限:

(一)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二)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到我会办理延期手续;因未

办理延期手续导致证书有效期到期的,视为自动放弃佛教教职人员身份;

(三)外省佛教协会认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在我省适用。

第六条 教职人员证书的补办:

教职人员证书遗失、损坏后,应填写《吉林省佛教教职人员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及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领。

第七条   戒牒的补办:

(一)补办戒牒遵循“谁颁发、谁补办”的原则,我国汉传佛教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补办;

(二)自1994年起,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颁发戒牒;因此,凡1994年后受戒丢失戒牒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补办;1994年前受戒丢失戒牒的,中国佛教协会无法补办;

(三)1994年至2000年受戒丢失戒牒的,由于中国佛教协会可供其补办的空白戒牒已经用完,目前暂时无法补办;

(四)2000年后受戒的,补办戒牒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常住的佛教活动场所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逐级向我会提出申请;我会在收到申请后核实报送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补办;

补办时需填写《吉林省僧尼戒牒遗失补办申请表》并提供原戒牒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更新至半年)、近期一寸着大褂白底彩色免冠登记照两张。

第八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违反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

(四)涂改、伪造戒牒或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

第九条 劝诫决定的程序:

(一)由教职人员所在佛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

(二)作出劝诫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该教职人员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

第十条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程序:

(一)由教职人员所在佛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

(二)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佛教活动场所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暂扣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暂扣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后,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我会;

(四)教职人员被暂停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佛教活动场所或佛教协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发还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我会。

第十一条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程序:

(一)由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议集体讨论作出;

(二)该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协会应于作出撤销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逐级请示,各级佛教协会应于收到请示后,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我会在收到各市(州)佛教协会的请示后,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不同意撤销资格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市(州)佛教协会;同意撤销资格的,报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吊销其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书面告知各市(州)佛教协会;

(四)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佛教活动场所或所任职佛教协会收缴其戒牒;

(五)我会在该教职人员被收缴戒牒后,上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其戒牒;

(六)本会驻会教职人员资格的撤销决定,应由我会会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报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注销备案,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其戒牒。

第十二条 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情况:

(一)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佛教活动场所或所任职佛教协会收缴其戒牒,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我会;

(二)我会在审核确认后,上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其戒牒,同时注销其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并报吉林省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三条 我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情况上报中国佛教协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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