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汉传佛教受戒人员 资格审定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1-01-15 14:49

吉林省汉传佛教受戒人员

资格审定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省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佛教人才建设,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吉林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省汉传佛教人员受戒资格须逐级经佛教协会审查,最终由吉林省佛教协会认定。

第二条 受戒人员的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 20 周岁至59 周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剃度后,男众在常住修学一年以上,女众在常住修学两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三条 受戒人员资格审定程序:

(一)经剃度师同意后,真实填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不可分为二页),于背面“填表人申明”栏签名并注明日期,剃度师须在“剃度师意见”栏签名(章)并注明意见和日期;

(二)向所在佛教活动场所提供近期1寸着大褂彩色白底免冠登记照4张、载有最新的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居民身份证(正面与反面)复印件、剃度师号条、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表;曾有婚史者,请附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三)该场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在受戒人员填写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背面“所在寺院意见”栏签章并注明意见和日期,该场所负责人须于该栏左侧“负责人”处签名(章),逐级报送我会审查;

(四)各级佛教协会在审核相关材料后,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在受戒人员填写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出家二众受戒申请表》背面“当地佛协意见”栏从左向右依次签章并注明意见和日期,各级佛教协会负责人或经办人须于佛教协会签章处签名(章);

(五)受戒人员在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其本人应当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我会审查;我会在审核同意后,签章并注明意见和日期,经办人须于签章处签名(章),受戒人员所有材料留存一份备查;

(六)受戒人员在经我会审核同意后,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到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

(七)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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