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佛教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1-01-15 15:11 吉林省佛教协会章程 (2019年12月29日吉林省佛教协会第五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Buddhist Associationof Jilin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全省性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吉林省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在教务上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指导,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五)检查、指导、支持各市(州)佛教协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 (六)督导佛教寺院、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 (七)认定、管理佛教教职人员,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八)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人才; (九)开展佛学研究,阐释佛教教义教规,推动佛教思想建设; (十)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规范佛教书刊的编印和流通,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一)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十二)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三)开展同国内、国际佛教组织、宗教和平组织和佛教徒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十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吉林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的产生以市(州)为单位,由市(州)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暂未成立佛教协会的地区,由党委统战部门、政府宗教部门与各佛教活动场所协商提名),报吉林省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业务,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其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此款为新增) (六)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照本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其职权是: (一)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六)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事业机构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部署会务工作具体执行、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上述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负责人列席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必要时可由理事会聘请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市(州)佛教协会、寺院、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且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吉林省佛教协会第五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市(州)佛教协会、寺院、其他固定佛教活动处所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